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区治理的深化,物业管理与业主权益之间的关系日益凸显,其中物业费的缴纳与服务品质成为焦点话题。近日,海淀区司法局发布的《海淀区“大家商量着办”法律指引》中,收录了一则垃圾桶站设置类典型案例——王某某与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揭示了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垃圾桶设置这一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如何引发业主拒缴物业费的争议,并最终在法律层面得到解决。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物业服务的品质、业主权益保护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复杂关系。
业主王某某系北京市石景山区X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远洋亿家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然而,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王某某以单元门、门禁门故障、垃圾桶设置不合理、楼下底商艾灸馆气味扰民等问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23315.76元。远洋亿家物业则主张已按约提供服务,要求王某某履行缴费义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远洋亿家物业在单元门、门禁门故障问题上的责任有限,且垃圾桶设置符合整栋楼业主的共同利益,艾灸馆气味问题不在物业合同范围内。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应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23315.76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远洋亿家物业是不是真的存在严重违约现象,即其提供的服务是不是达到足以令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单元门、门禁门故障虽对王某某造成一定困扰,但这样一些问题并非因物业未尽维修保养职责所致,且物业已提交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及时维修。至于暴力开启单元门产生的噪音问题,法院认为这属于非正常使用门禁卡导致,物业难以做到实时监控和防止。因此,此类瑕疵并未构成严重违约。
王某某对垃圾桶设置过多、清运时间过早的质疑,实际上涉及物业服务内容的合理性和个性化需求的平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单元门出口附近设置垃圾桶符合多数业主的便利需求,且有责任及时清洗整理,保持环境整洁。王某某的个人感受并不能否定垃圾桶设置的整体合理性,亦不能成为其拒缴物业费的有效抗辩。
王某某提及的艾灸馆气味扰民问题,本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不属于物业合同调整的范畴。如王某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直接向艾灸馆经营者主张权利,或通过环保部门投诉等途径寻求解决,而非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此案警示我们,物业服务的质量不仅关乎业主的生活体验,也是衡量合同履行状况的重要依据。物业公司应提高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尤其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争议的问题如垃圾桶设置、噪音控制等,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实现服务方案的优化与透明化。
业主在面对物业服务问题时,应理性区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与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侵犯权利的行为,精准把握拒缴物业费的合法前提。在发现物业服务的品质问题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或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反映情况,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而非简单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来进行对抗。
海淀区司法局编纂的《海淀区“大家商量着办”法律指引》,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为公众提供了理解与运用法律解决社区治理问题的实用工具。这种创新举措有助于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促进社会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平等对话、协商处理问题,构建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综上所述,王某某与远洋亿家物业的纠纷案例,生动展示了垃圾桶设置这一生活细节如何触发物业费争议,并在法律的审视下得到公正裁决。此案提醒我们,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都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行事,同时热情参加社区治理,通过理性协商与法律手段解决分歧,一同营造高品质的居住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