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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拳出击,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深挖细查出一批典型性和示范性的重点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5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福建立标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2023年4月12日对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采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04W025XH)。经查,恒温恒流大气/颗粒物采样器采样完成后数据会自动保存,但相关本机上无当日机器采样记录,且气相色谱数据处理系统报告中,相关样品苯系物的三次谱图数据均为未检出,谱图和空白样基本一致。福建立标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2023年4月12日恒温恒流大气/颗粒物采样器未采样,用空白样代替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执法人员调阅恒温恒流大气/颗粒物采样器MH1205(LBJC-FX081),多路采样通道上均无4月12日的采样记录。

  福建立标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视测定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情形,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对已出具的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做回收作废处理),罚款人民币5.125万元,有关人员禁止从业,并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2023年7月,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武夷山市4家机动车尾气检测公司开展专项检查,通过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和台账记录等方式,发现武夷山鑫正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光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在调阅平台检测视频时,发现个别车辆在汽车尾气检验测试过程中,检测工作员全程均未上车操作,也未看到转速传感器、烟度计与被检车辆检测设备连接画面,该检验测试过程不符合车辆检测技术规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A.4.3“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s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之内达到最大供油量”和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并把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要求,2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测试公司均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尾气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相关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这2家机动车尾气检测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0.6万元,合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60(1家320、1家240)元。

  2023年6月6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屏南县恒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改扩建项目二期开展了突击检查,现场调取该合作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比对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信息,发现该合作社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虚构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并通过验收。

  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款27.618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款5.9820万元。目前该合作社已经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整改,并委托第三方公司重新设计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2023年6月,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厦门智慧环保信息化系统,线上巡查厦门某公司废气排放口视频监控,发现4月11日10:26:23-10:40:07有2名采样人员对其废气排放口的进口、出口进行了采样。经查当日对厦门某公司做采样检测的公司为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2023年7月4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通过调阅有关的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对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发现采样人员采样当天在15分钟内采集3个样品,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该企业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调阅监控,发现采样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10:26开始采样,10:40采样结束,离开现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该公司违法来得到的0.9015万元,处5.2084万元罚款,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现场采样主要负责人员三年内不可以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3年8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会同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华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了两家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部分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有关的资料。经核实,两家公司在进行采样检测活动时,采用修改采样检测时间、伪造签名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测试的数据和报告。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裁量计算,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同时禁止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一图读懂丨《逐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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