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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经2016年11月29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广元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何需要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态废料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态废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态废料、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费用。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贯彻落实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增强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文明、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答:凡在广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生活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摊点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我市2001年制定的现行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构成、处理成本归集和核算、收费类别设置、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收费方式、收费监管等方面,已不符合《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回收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适应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应按国家现行政策进行规范。二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成倍增长。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已有14年未作调整,近年来人员工资、垃圾收集和运输费用、燃料费、药物费、设备设施维修费等持续上涨,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由2001年的24元/吨上涨到2014年的103.52元/吨,上涨了3.3倍,现行收费标准过低,已不能补偿应由垃圾产生者承担的处理成本。

  答:主要是根据有《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6部委关于逐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回收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6〕17号)等。

  答: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要经过调价申请合法性审查、市场调查与研究、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方案报批(政府决策)、调定价决定及公布、跟踪监测、建档等程序。

  根据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利州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启动了本次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市场及价格调研、垃圾产生量抽样调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先后组织召开了19次座谈会,通过主流媒体、相关网站或书面形式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调价方案,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8日发布听证会第一次公告,面向全市范围公开遴选13名消费者代表和10名旁听人;2015年11月14日发布第二次公告,公布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人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将相关材料按时送达到听证会参加人。2015年12月3日在凤台宾馆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25名听证会参加人参加了会议,10名消费者参加了旁听,广元电视台、广元日报社、广元晚报、广元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到会采访报道。

  25名听证会参加人对本次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表示理解,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的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改革听证方案,24人支持,1人不支持。听证会参加人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不一样的层次对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梳理后有17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修改完善方案时采纳了其合法合理部分,并具体落实到方案之中,主要有:适当降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对学校、建筑施工工地的垃圾处理费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从低安排农贸市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保护“菜篮子”价格等。对合理性不足的2条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进行了解释;对不属于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6条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移送相关单位办理。

  问:市城区城市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如何?垃圾处理成本监审没有?核定的定价成本是多少?

  答:近年来,市、利州区两级财政每年投入800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城区清扫保洁、环卫设施配置及维修维护、公厕管理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随着垃圾处理量的逐年攀升,财政投入将慢慢的变大。利州区环卫局向垃圾产生者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每年仅800万元左右,约占市城区环卫经费总支出的10%。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和代征手续费构成,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属市政公用设施,垃圾清扫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开支,不计入垃圾处理成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利州区环卫局2012-201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进行了成本监审,核定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定价成本为103.52元/吨,其中:垃圾收集成本39.27元/吨、垃圾运输成本42.46元/吨、垃圾处理成本17.65元/吨、代收手续费4.14元/吨。若按年生活垃圾处理量25万吨计算,应由生活垃圾产生者承担的垃圾处理费用每年约2250万元。

  一是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简化了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类别,明确了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

  二是综合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居民承担接受的能力、毗邻城市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了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其中:

  (1)居民(含暂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居民住宅户为单位计收,收费标准由原每户每月3.50元调整为6.00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计收,收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

  (3)农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收费标准由原每月每平方米1.45元调整为1.50元。

  (4)餐饮行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收费标准由原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调整到1.50元,营业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收。

  (5)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贸服务行业,包括医院门诊部、住院部,诊所、药店,宾馆、旅馆、娱乐场所及各类营业厅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收费标准由原每月每平方米0.45元调整到0.65元,营业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收。

  (6)无固定经营性场所的早市、夜市、摊区和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按摊位个数计收,收费标准由原每个摊位每天1.00元调整为2.00元;露天展(促)销场所按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天每平米1.00元;露天演出按演出场次计收,收费标准为每次100.00元。

  (7)工矿企业(包括建筑企业)、部队、学校、车站、港口、机场以及其他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垃圾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由原每吨67.00元调整为110.00元。使用垃圾桶的,按垃圾桶容量计收,容量120L的为115元/桶·月,容量240L的为230元/桶·月。

  (8)生活垃圾产生者自行运输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的,按自运生活垃圾量计收,收费标准由原每吨8.00元调整为20.00元。

  三是确定了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执行时间。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议同意,本次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答: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6〕17号)有关法律法规,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利州区环卫局直接收费或委托有关部门代收,具体收费方式和缴费方式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利州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答:本次方案实施后,总体影响较小,其中: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每户每月3.50元调整为6.00元,调增2.50元,月人均增加费用支出0.83元。

  答:一是各相关的单位要做好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二是利州区环卫局和相关代收单位要认真执行好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好明码标价制度,逐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三是市、利州区发改部门将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打击趁机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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