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回收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号)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利州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了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改革工作,在市场调查与研究、成本监审、座谈会商、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名听证会参加人对方案进行了听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听证会和稳定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对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经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凡在广元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摊点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调整后收费标准及计收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以成本监审核定的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依据,综合市城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居民承担接受的能力、毗邻城市价格水平等因素,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2)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诊所、宾馆旅店、娱乐场所及其他各类服务和商贸经营场所等)
按垃圾产生量计收。使用垃圾桶的,按垃圾桶容量计收:容量120L的为115元/桶·月,容量240L的为230元/桶·月。
(三)收费方式。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利州区环卫局直接收费或委托相关单位代收。具体收费方式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利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6〕17号)规定确定。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广价函〔2001〕28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12月3日在凤台宾馆依法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25名听证会参加人对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改革方案进行了听证,24人支持(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调价水平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居民承担接受的能力问题等),占96%;1人不支持,占4%。
听证会参加人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不一样的层次对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梳理后有17条,市发展改革委在修改完善方案时采纳了其合法合理部分,并具体落实到方案之中,主要有:适度控制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调价水平,按“公平原则”合理制定各类垃圾处理费之间的比价关系,适当降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对学校、建筑施工工地的垃圾处理费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从低安排农贸市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稳定“菜篮子”价格等。对合理性不足的未被采纳的2条建议(暂不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增高餐饮业和农贸市场垃圾处理费的调价幅度),市发展改革委及时进行了解释。对与本次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无直接关联的6条建议(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改进垃圾清运方式做好街容市貌保洁、加强居民环保意识教育、强化城市公共场所环卫设施设备监管、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垃圾处理费征收到位等),市发展改革委移送相关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