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用改进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证公民身体健康,依据《常州市公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轿车施行扩展约束通行规模的布告》(常政发〔2012〕179号),现拟定施行办法如下:
(二)悬挂部队、武警车牌的轿车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约束通行的规模。
龙江路、龙城大路(龙江路至泰山路段)、泰山路、黄河路、晋陵路、太湖路、天目山路、龙城大路(天目山路-青洋路段)、青洋路、中吴大路围成的区域(不含上述路途)。
(一)拥有本市号牌或在常运用的非本市号牌轿车施行环保查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处理。
(二)按照“国家环保部机动车型式核准目录”,契合国Ⅰ规范(含)以上的汽油发动机轿车或国Ⅲ规范(含)以上的柴油发动机轿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他轿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1.依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查验合格标志处理规则》,在用轿车所有人应当在注册挂号地,请求初次核发环保标志。
2.拥有本市号牌的轿车,经本市具有环保检测资质的组织(以下简称查验测验的组织)检测后,车辆所有人凭检测陈述、车辆行驶证到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详细核发点附后)。
3.在本市处理注册挂号的免检轿车,车辆所有人凭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到核发点申领标志。
4.转入本市的外地轿车,经排气检测合格,车辆所有人凭检测陈述和车辆行驶证到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5.环保标志有用期满的轿车,车主应在有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凭检测陈述、车辆行驶证到核发点从头申领。
6.环保标志损坏或丢失,车辆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环保标志或检测陈述,以及车辆行驶证到核发点请求补发。
2.市、区(辖市)环保行政主任部分在各查验测验的组织设环保标志核发点,对免检和检测合格的轿车,按照“国家环保部机动车型式核准目录”核发相应环保标志。
(1)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轿车,有用期为1年;超越5年的,有用期为六个月。
(2)10年以内的载货轿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轿车,有用期为1年;超越10年的,有用期为六个月。
(3)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有用期为2年;超越6年的,有用期为1年;超越15年的,有用期为6个月。
4.对路(抽)检排气超支轿车,由环保部分回收环保标志,下达期限管理通知书,经查验测验的组织检测合格后,从头核发。逾期视为无环保标志车辆。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部委办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常州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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